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3年9月26日 |
建设快讯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和原省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工作实际需求,现对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印发的《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 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 J 19号)部分内容(土地类)作了调整,形成《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2、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调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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