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市子微食品商行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
| 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长沙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9月18日 |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宁乡市子微食品商行经营的大红椒(辣椒)、海红花(辣椒)有2批次食品不合格,内容均为噻虫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单位对上述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单位对宁乡市子微食品商行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经营不合格大红椒(辣椒)、海红花(辣椒)。经检查,经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从长沙海吉星物流园的“长沙县黄兴镇邓永正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大红椒”购进25斤;“海花红辣椒”购进20斤。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索取了该批次的“大红椒”和“海花红辣椒”的检验合格报告;截至2023年7月3日,上述批次的“大红椒”和“海花红辣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获利152.5元。当事人在收到该批次“大红椒”和“海花红辣椒”检验不合格报告当天(2023年7月3日)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大红椒”和“海花红辣椒”0千克,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大红椒”和“海花红辣椒”的经营规模小,且当事人购进上述“大红椒”和“海花红辣椒”时查验了供货商经营资质和检验报告,保存了进货票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152.5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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