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3年9月7日 |
| 索引号: | 720426667/2023-77757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09-07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气象局 |
| 余姚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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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规划总则 一、规划背景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国家气象观测站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名录的通知》(中气函[2022]209号)于2022年12月29日发布,文件精神指出,为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进一步扩大国家气候观测网规模,提升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经中国气象局研究,决定将全国1587个有人值守国家气象观测站分期分批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其中,余姚国家气象观测站被列为从2023年1月1日起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的1520个站点之一,因从一般国家气象站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后,依据国家标准,对探测环境保护中障碍物控制区、遮蔽仰角等要求有所提升,为更好的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保护探测环境,从而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特组织编制本次《余姚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修编)》。 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余姚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及余姚市辖区内72个中尺度自动气象观测站及周边范围。控制要素分为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与区域气象观测站两方面,控制范围分为周围环境、障碍物限制、影响源限、要素观测要求等多方面。 三、规划期限 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国土空间规划期限保持一致,为2023—2035年。 四、规划目标 按照“专人负责、部门协作、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本规划为依据,通过依法落实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责任制,依法界定部门职责,完善部门协作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健全的依法管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障体系,实现正常、稳定、可靠的气象探测设施和气象探测工作运行机制,最终建成具有一流气象探测环境的气象站,实现“一流台站”的总体建设目标。 第二章 气象台站用地与设施保护规划 一、气象台站布局总体要求 (一)气象台站布局的数量、密度以及空间分布,应与城镇的发展规模和总体布局相适应。保证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连续性,满足气象分析、预报等气象服务要求。 (二)气象台站的布局必须满足气象探测对台站周围环境的要求,以确保获得真实、可靠的气象情报,从而高质量、高水准地做好气象服务。 (三)气象台站的布局应树立主动超前意识,使站址保持长期稳定,避免频繁迁移,以保证探测资料的连续性、比较性。 (四)气象台站布局规划,既要有前瞻性,又要有可行性;既要全盘综合,又要急重缓轻;既要保证水准,又要结合实际。 二、气象台站用地保护 (一)建立健全气象站和设施用地备案制度 气象部门应将本规划中规定的气象站和气象探测设施用地及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本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总体规划,作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依据;对气象站周边地块建设控制,应做好前期预案,对气象探测影响较大的区块,气象部门要做好前期工作,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气象部门意见,做到早介入早处置;对于之前已编制完成的总体规划没有将气象站纳入规划的,规划部门应在新一轮的总体规划修编或下一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及时纳入。 (二)纳入详细规划中 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作物,建设规划部门应将气象站和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管理范围。城市黄线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中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三)严格审批程序,依法管理气象站和设施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侵占或者迁移气象站和设施用地,确需迁移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文件,迁建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余姚国家基本气象站用地已在《余姚市黄山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在未来的规划编制中,应始终落实气象站用地的性质与规模,保证气象站用地的合理性,并将该用地对周边地块的影响纳入控规相关控制性规定中。规划建议在气象站观测场围栏周边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应事先做好环境影响评估,确保气象站用地及探测环境的可持续性。 三、气象探测设施保护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余姚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及余姚市辖区内72个中尺度自动气象观测站的气象探测设施的保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二)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三)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四)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①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②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④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五)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六)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一、气象探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一)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原先位于城市郊区实施的气象站逐渐被城市建成区包围,使得气象观测环境的代表性降低。城市规划的不稳定性也导致气象探测环境面临威胁。 (二)部分政府部门和公众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意识不足,使得气象台站周边的项目审批和建设容易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影响。政府在制定相关地区规划时也未对气象台站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引起足够重视,使得气象台站用地及探测环境的保护缺乏规划依据。 (三)部分气象站受所处地形和自有土地面积狭小等因素的限制,使得气象站内的配套用房的建设对站内气象观测场探测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是造成现状气象探测环境不达标的客观因素。 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对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从保护期限、周围环境、障碍物限制、影响源限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区域气象观测站提出总体要求及要素观测要求。 三、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保护要求 (一)余姚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期限要求 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 (二)余姚国家基本气象站周围环境要求 ①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②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生产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推荐性指标)。 其他相关要求参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 图5-1气象站探测环境周边控制区范围图 (三)余姚国家基本气象站对障碍物的限制要求 ①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划定障碍物控制区,范围为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距离。 ②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且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③对有日照或太阳辐射观测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周围障碍物还有以下附加限制条件:在日出、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的高度角≤5°。 根据以上规定,余姚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 米范围内障碍物最大高度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 表5-1障碍物控制区内障碍物限高一览表
注:①上表中绝对高度指障碍物最高点允许的最大黄海高程; ②观测场水平面绝对高度为38.0 米; 表5-2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限高一览表
注:①上表中绝对高度指障碍物最高点允许的最大黄海高程; ②观测场水平面绝对高度为38.0 米; ③观测场日出方位为62.65°~117.34°,日落方位为242.66°~297.35°。 图5-2障碍物绝对高度控制图 (四)余姚国家基本气象站对影响源的限制要求 干扰源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房、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影响源与观测场围栏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余姚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影响源限制要求(距离单位:米)
图5-3气象站周边干扰源控制要求图 四、区域气象观测站保护要求 (一)总体要求 观测场周围环境保持开阔,保证仪器的感应面通风和不受遮阴; 观测场周边10米范围内不宜有障碍物。 (二)观测要素要求 ①气温: 影响源与温度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0米(交通气象观测站不受此限制)。 人工建造水体与温度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0米。 当太阳高度角大于20°时,周围障碍物不宜对温度传感器产生阴影。 ②降水: 障碍物与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障碍物与传感器的高度差。 ③风: 障碍物与风杆的水平距离宜大于障碍物(从高出风杆安装基础平面以上算起)自身高度的3倍。 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 (一)风廓线雷达站 对风廓线雷达周边建筑物、树木、架空高压线、铁路、公路、短波收发信机等干扰源做好遮蔽角与距离控制;对周边电磁环境做好控制保护,全面排查发电站、矿场、工厂灯潜在微波干扰源,确认风廓线雷达工作频率的安全。 (二)无线电频率保护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率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其中风廓线雷达需保护频率为1310MHz。 六、对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建议 (一)在控规中落实气象站用地 应在《余姚市黄山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切实落实气象站观测场、配套设施及配套道路用地,保证气象站正常运行及维护的需要,同时避免对气象站周边山体进行大规模的开发或改造,以保证气象站用地的安全、减少大规模的人员活动对观测场造成的干扰。 (二)气象站1000米范围内地块的建筑、构筑物限高应符合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各地块建筑限高的设定应结合“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障碍物高度控制图”充分考虑,地块内各障碍物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本章“余姚气象站观测场周边障碍物限高标准”(表)和“1000 米范围内障碍物限高一览表”的相关规定。 (三)气象站周边范围内应慎重考虑用地布局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将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大体量商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水域等布置于气象站周边,以减少此类用地内排气排污、人员活动、电子辐射等带来的潜在干扰;气象站周边建设特殊或重大项目前,其对探测环境的影响程度应进行专项评估。 气象站周边各类用地的布局应满足本章“余姚气象站新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表)和“气象站周边干扰源控制要求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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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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