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 所在地区: | 江西-吉安-吉安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9月4日 |
吉安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强化吉安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以及《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修订)》《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全省专项检查督查。
第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监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对象
第五条本细则监管对象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雷电防
护装置检测单位是指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具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省气象学会组织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在通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四)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规范》(QX/T401-2017)要求,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制度规定,应当自觉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诚信原则,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及结果合法、公正、真实、准确。
第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兼职从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第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及时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及其它违反防雷安全法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
(二)检测实施期间有效的相关标准;
(三)江西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检测业务规范或者检测要求;
(四)被考核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除上述第(一)款外,当出现要求不一致时,应当按照要求程度高或者适用性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以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验证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二)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性;
(三)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以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合同或者协议委托内容为准);
(四)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五)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七)检查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合规性;
(八)检查检测专用仪器设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九)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组织实施;
(十)检查检测报告分项结论、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每年通过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一)专项检查。由吉安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联合行业主管机构依法对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二)“双随机”抽查。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双随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本辖区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及检测活动开展随机抽查。
(三)重点检查。对存在群众举报或投诉、被媒体曝光、部门移(送)交线索、出现失信行为、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或曾经出现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等情况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第十六条各项检查监督内容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检查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根据上述检查考核,检查结果分为三类:综合评分90%(含,以下同)及以上为合格、60%及以上90%以下的为一般不合格、60%以下的为严重不合格。
出现附件1中严重不合格情形的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的管理,重点针对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年度报告内容和报告履约时间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向原资质认定的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工作建议,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建议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第二十条外省、市驻吉安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信息登记,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鼓励防雷行业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时,应当廉洁规范,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信用信息等纳入信用档案并及时予以公布;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省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资质考核核查,加强对考核结果为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将考核结果纳入资质单位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雷电防护检测单位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五级。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每年定期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供雷电防护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分类建议,并作为纳入检测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检测单位,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二)授予相关荣誉;
(三)向原资质认定的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相关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升级的工作建议;
(四)鼓励并支持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检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列入警示信息、信用等级为C级的检测机构,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二)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防雷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
(三)不鼓励、不支持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四)要求限时整改,拒绝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向原资质认定的省气象主管机构上报信用评级通报并提出是否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检测机构资质的工作建议。
第二十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填写不规范、不准确的;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者不足以支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的;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用仪器设备不全或超过检定有效期及失效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列入警示信息,并建议江西省气象局直接纳入C级(信用差)管理。
第二十九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吉安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向省气象局建议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和江西省气象局官网并向社会公示:
(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第三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由吉安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吉安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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