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扣除标准调整,十问十答!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3年9月3日 |
8月31日,国务院发布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十答”,一起来看——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二、我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三、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四、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五、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六、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七、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八、我的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九、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十、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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