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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海县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宁海县 发布日期: 2023年8月25日
建设快讯正文

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有关规定,现将宁海县2023年9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受理申请时间为2023年9月的前5个工作日(9月1日至9月7日)。

二、申请条件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十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一)医疗机构申请方式

1.医疗机构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应在9月1日8:30至9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向宁海县医保中心通过邮箱(地址见附件3)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在完成上述申请后,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同时进行资料上传,具体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选择宁波市,按系统提示要求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将生成办件单号(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4)。

(二)零售药店申请方式

1.零售药店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零售药店应在9月1日8:30至9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向宁海县医保中心通过邮箱(地址见附件3)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

(三)操作指南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提交的材料要求详见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见附件5)。

(四)经办机构确认

宁海县医保中心将于9月7日17:00前,与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联系确认是否受理申请,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未接到确认电话,请与宁海县医保中心联系。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各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四)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7。

(五)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详见附件8。

(六)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9。

附件:附件1:甬医保发〔2021〕52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2:甬医保发〔2021〕53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3:宁海县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箱.docx

附件4:政务2.0-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pdf

附件5: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docx

附件6: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要求.rar

附件7: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rar

附件8: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zip

附件9:医药机构药品、人员等样表.zip

宁海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8月25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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