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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通告(〔2023〕19号)

所在地区: 浙江-丽水-松阳县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7日
建设快讯正文

《松阳县江滨西路及辅道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来电咨询或建议。结合相关部门论证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修改,现将调整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主要调整修改内容:

(一)第八条住宅房屋中补偿安置的基础补偿标准:“建筑占地以外的合法用地按本区片级别基准地价补偿”修改为“建筑占地以外的合法用地按本区片级别基准地价3100元/㎡补偿”。

(二)第八条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的房票额度:“房票额度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1.5倍确定”修改为“房票额度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1.6倍确定”。

(三)第九条其他房屋的补偿安置中商业、办公用房基础补偿标准:“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建筑占地以外的合法用地按本区片级别基准地价给予补偿;装修及附属物等按《关于公布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松征收指导中心〔2023〕1 号)文件执行”修改调整为“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等按《关于公布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松征收指导中心〔2023〕1 号)文件执行;建筑占地以外的合法用地按本区片级别基准地价3000元/㎡给予补偿,持有村级证明的土地按144元/㎡补偿”。

(四)第九条其他房屋的补偿安置中生产用房:“合法建筑占地按本区片级别基准地价予以补偿”修改为“合法建筑占地按本区片级别基准地价3100元/㎡给予补偿”。

(五)第十二条协议生效条件:“本项目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95%(含)以上”调整为“本项目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不低于90%”。

(六)第十一条最后一款调整到第十四条其他规定,同时条款中增加了相应内容:“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交于征收人验收的,取消按时签约奖、按时搬迁奖、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残值补助及腾空补助等”。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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