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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3年6月30日
建设快讯正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除外;

(五)依照法律法规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第十一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公开政府信息,造成国家秘密或者个人信息泄露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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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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