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通报3起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 | 发布日期: | 2023年6月26日 |
龙游县交通运输局为加强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通报了依法查处的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某汽车维修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5月22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龙游某汽车维修厂内巡查时,发现汽修厂钣金工朱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部分灭火器无定期检查保养记录,并进行了现场取证。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局依法责令汽修厂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案
3月1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今年2月23日,龙游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浙H15035货车超速行驶,公司监控人员处置时间用时27分37秒;经调查,该公司浙H17692货车、浙H28970货车也存在超速报警未有效处置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当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不得擅自关闭。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对此,该局责令这家物流公司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超限运输案
5月22日11时50分,衢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浙H15331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351(351国道)金华方向K21+0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5.7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4.7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对此,该局责令车辆所有人衢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消除违法状态,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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