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3年6月27日 |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享受条件】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如有图片或附件等请到网址中查看或下载http://www.zjwy.gov.cn/art/2023/6/27/art_1229184764_59293461.html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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