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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通知》的政策解读

所在地区: 浙江-绍兴-绍兴县 发布日期: 2023年6月19日
建设快讯正文

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通知》。为便于公众及各相关部门理解、执行本文件,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2020年初,为进一步加强扬尘防治管控,结合我区交通建设项目实际,对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版)中的4个处罚事项(未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并提出“交通建设工程地处野外偏远地段,本事项原则上不适用交通建设工程,需要适用的,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细化裁量标准。”)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交〔2019〕183号)进行了裁量基准的细化,按照规范性文件管制发流程出台了柯桥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KQD17-2021-0001)。至2021年底,省厅重新调整了裁量基准,出台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该裁量基准中已明确了上述四个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并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因此自2022年2月1日起,该4个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适用省厅文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实质性停用。现按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废止。

解读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封颖飞

联系电话:0575-84130933

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20日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www.kq.gov.cn/art/2023/6/19/art_1229404933_1884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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