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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和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告知书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3年6月15日
建设快讯正文

集体和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告知书

本机关就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集体和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适用条件

(一)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权属清晰,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

(二)不存在拆分申请行为(即不存在将同一采伐事项拆分为多个申请的行为);

(三)涉及松科疫木的,应严格按照疫木管理规定处置:

(四)林木所在的编限单位有相应采伐限额:

(五)申请人无不良征信记录;

(六)不存在《森林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一般林木采伐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

四、法律责任

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已伐林木的,按照无证采伐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信管理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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