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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市监处罚〔2023〕92号)

所在地区: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日期: 2023年5月23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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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扶绥县渠黎镇旺裕农资经营部

????????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421MA5LHRHK3R(扶绥县渠黎镇旺裕农资经营部)、????92451421MA5MG6739L(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

住所(住址):扶绥县渠黎镇渠新村(扶绥县渠黎镇旺裕农资经营部)、扶绥县东门镇兴东大道西东门消防中队东侧“东门林场一条街”6-7号铺面(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汉瑜????????????????

身份证件号码:4501111**********???????????????

联系方式:133**********?????????

联系地址:扶绥县新宁镇**路***号第*栋*单元***室

2023年3月2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扶绥县渠黎镇渠新村的扶绥县渠黎镇旺裕农资经营部开展春季农资专项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经营部内有一堆贵州省息烽县龙泉磷肥厂生产的过磷酸钙磷肥,现场陪同检查的工作人员黄*提供的该化肥的检验报告“生产日期或批号”栏目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号。于是执法人员和黄*随机打开2包该化肥,在该化肥的袋内没有发现产品质量合格证,在袋内和外包装也没有发现标注有生产日期。黄*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张贵州省息烽县龙泉磷肥厂的调拨单(NO:1308004),单上有“过磷酸钙(16%)磷肥的进货量35吨,发货时间:2023年2月13日”等信息。现场检查时该经营部堆放有20吨息烽县龙泉磷肥厂生产的过磷酸钙磷肥正在待售,另外15吨调拨到东门镇的门店,售价是35元每包。因该经营部销售无出厂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化肥,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在该经营部发现的20吨(800袋)息烽县龙泉磷肥厂生产的过磷酸钙磷肥采取查封措施。为进一步查明该化肥的产品质量,我局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对该化肥进行了抽样、封样和送检工作,并现场制作和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2023年3月2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案件线索到位于扶绥县东门镇兴东大道西东门消防中队东侧“东门林场一条街”6-7号铺面的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内有贵州省息烽县龙泉磷肥厂生产的过磷酸钙磷肥正待售,经现场清点共有3.75吨(150袋),我局执法人员和黄**随机打开2包该化肥,在该化肥内没有发现产品质量合格证,在其外包装上也没有发现标注有生产日期,黄**现场也未能提供该化肥的进货单据。因该化肥店销售无出厂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化肥,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在该化肥店发现的3.75吨(150袋)息烽县龙泉磷肥厂生产的过磷酸钙磷肥采取查封措施。

2023年3月22日,我局依法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开展核查,经初步核查发现扶绥县渠黎镇旺裕农资经营部、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的经营者均为黄汉瑜,且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销售的过磷酸钙磷肥从扶绥县渠黎镇旺裕农资经营部处调拨。2023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签发检验报告(编号:U23-001111),检验结论是:按GB/T20413-2017、产品明示值判定:所检验项目合格(检验项目:有效磷(P2O5)》16%、水溶磷(P2O5)》11%”)。

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编号:U23-001111)给黄汉瑜。同日,经我局审批决定对扶绥县渠黎镇旺裕农资经营部、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销售无出厂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化肥一事作并案处理,并开展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分别对黄**、黄*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开展检查,新发现3.625吨(145袋)贵州省息烽县龙泉磷肥厂生产的该种涉嫌无出厂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过磷酸钙磷肥。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新发现的的过磷酸钙磷肥采取了查封措施。

2023年4月11日,我局依法再次对黄*进行了询问调查。至2023年4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3年2月13日,当事人从贵州省息烽县龙泉磷肥厂购进35吨(1400袋)过磷酸钙磷肥到扶绥县渠黎镇旺裕农资经营部,并于当天调拨15吨(600袋)到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销售。该过磷酸钙磷肥销售价是**元/袋,成本价为**元/袋,已销售出去7.625吨(305袋),获利915元,尚未销售的27.375吨(1095袋)被我局依法查封,本案货值金额以销售价计算为49000元。当事人销售的35吨贵州省息烽县龙泉磷肥厂生产的过磷酸钙磷肥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未标明生产日期。经我局依法抽样送检,该批次过磷酸钙磷肥按GB/T20413-2017、产品明示值判定:所检验项目合格(检验项目:有效磷(P2O5)》16%、水溶磷(P2O5)》1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2日对扶绥县渠黎镇旺裕农资经营部《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扶市监强制〔2023〕322号)1份、《财物清单》(扶市监强制〔2023〕322号)1份、《送达回证》1份、《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和12张证据提取单,证明我局依法对扶绥县渠黎镇旺裕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的现场情况及在该经营部发现20吨(800袋)无出厂合格证、无生产日期过磷酸钙磷肥,并依法开展抽样送检和查封的事实。????????????????????????????????????

2.2023年3月22日对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扶市监强制(东门)〔2023〕CP01号)1份、《财物清单》(扶市监强制(东门)〔2023〕CP01号)1份和5张证据提取单,证明我局依法对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进行检查的现场情况及在该经营部发现3.75吨(150袋)无出厂合格证、无生产日期过磷酸钙磷肥,并依法开展检查和查封的事实。?????????

3.2023年4月10日对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扶市监强制(东门)〔2023〕CP01号)1份、《财物清单》(扶市监强制(东门)〔2023〕CP01号)1份和4张证据提取单,证明我局依法对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进行检查的现场情况及在该经营部发现3.625吨(145袋)无出厂合格证、无生产日期过磷酸钙磷肥,并依法开展检查和查封的事实。

4.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的基本身份信息。

5.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的基本身份信息。

6.黄**《询问笔录》2份,证明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扶绥县渠黎镇旺裕农资经营部销售无出厂合格证、无生产日期过磷酸钙磷肥的事实,以及购进数量、销售数量、购进成本、销售价格、获利和货值等情况。

7.黄*《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扶绥县渠黎镇旺裕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的事实。

8.检验报告(编号:U23-001111)1份,证明该批过磷酸钙所检验项目合格(检验项目:有效磷(P2O5)》16%、水溶磷(P2O5)》11%”)的事实。

9.扶绥县渠黎镇旺裕农资经营部、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肥的合法资质。

10.当事人提供的贵州省息烽县龙泉磷肥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W20220601012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黄**购进化肥索要供应商资质但未能查明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W20220601012号)上没有注明该批次化肥的生产日期和批号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贵州省息烽县龙泉磷肥厂出具的《贵州省息烽县龙泉磷肥厂关于请求遗忘投放产品合格证的谅解书》复印件1份,证明扶绥县渠黎镇旺裕农资经营部、扶绥县东门镇旺裕农资化肥店销售的35吨贵州省息烽县龙泉磷肥厂生产的过磷酸钙磷肥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事实和原因。

2023年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市监罚告〔2023〕92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出厂检验合格证化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规定,违反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

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化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第7.8.1条“国产产品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或用易于识别的电子信息(二维码、条形码)的方式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并连同库存的涉案27.375吨(1095袋)无生产日期的过磷酸钙磷肥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且该化肥经抽样送检判定所检项目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化肥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化肥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售出的无生产日期化肥,并连同库存的涉案27.375吨(1095袋)无生产日期的过磷酸钙磷肥作必要技术处理后再行销售。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壹拾伍元整(¥915);

2.处货值金额0.1倍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罚款;

3.对责任人黄汉瑜处以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玖仟捌佰壹拾伍元整(¥981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松江分理处(账户名:扶绥县财政局;账号:1379***********)。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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