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余姚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3年6月8日 |
| 索引号: | 739458829/2023-75444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06-0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关于公开征求《余姚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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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余姚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意见。时间:2023年6月8日—7月7日。 联系人:叶涛 联系电话:62828668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8日 余姚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来姚创业就业,搭建大学生就业和企事业单位双向选择平台,更好地规范余姚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实践基地是指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符合大学生实习实践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就业实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在就业实践基地进行就业实习活动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就业实践基地进行就业见习活动。大学生就业实践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毕业生参加就业实践。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知名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并对就业实践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软硬件设施齐全,能为就业实践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加强工作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为就业实践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就业实践环境; (三)具备完善的就业实践管理制度、就业实践计划和考核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就业实践管理工作,建立就业实践人员信息台账,落实各项就业实践制度,并按要求对就业实践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四)按时支付就业实践大学生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为参与实践的大学生提供商业保险等各种形式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障,有条件的就业实践基地为参与就业实践的大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食宿、交通补贴; (五)拥有一定数量的就业实践指导师资和专业人员对就业实践大学生进行指导,帮助就业实践学员提高就业能力,加强就业实践大学生在就业实践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 (六)对年度招用就业实践学生若干人以上的,就业实践期已满1个月的,可以申报余姚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培育)。对于年度招用就业实践人数20名和30名以上的就业实践基地,分别择优推荐其申报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和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以上均以平台数据为准)。 (七)就业实践基地对就业实践期满后正式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参与就业实践活动不少于3个月且被录用的,录用后一般不再设置试用期。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余姚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原件一份; (二)单位发放就业实践大学生生活补贴明细表; (三)单位办理实践大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凭据,如商业保险保单; (四)单位开展大学生就业实践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总结材料; (五)营业执照副本(限企业提供);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仅限民办非企业提供); (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限事业单位提供)。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 申报单位在每年9月上旬登陆“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线上申请“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根据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认定通过的,则需先后进行“就业见习岗位认定”和“见习人员登记”,将本年度招用的就业实践人员及时录入到平台中。 (二)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审核合格的择优认定为余姚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申报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或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的,由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初审后,推荐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复审。 (三)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实践基地,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发文确认。 第三章经费补助 第七条对招用就业实践大学生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新认定就业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获评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的,在宁波给予3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八条新评定的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在次年起接收大学生就业实践,可以按规定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或大学生实习补贴。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九条余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历年就业实践基地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实践基地,为不合格,并取消下年度的就业实践基地申请资格。 (1)无故拒绝接收人社部门推荐的大学生进入基地实践或连续两年未接收大学生就业实践的; (2)故意克扣就业实践大学生生活补贴,并经查实的; (3)未给就业实践大学生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4)无专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5)造成就业实践大学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十条被评为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的,考核按宁波市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被确认为余姚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的单位,即被确定为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可优先推荐参加省内外、宁波市及本市主办的高校校园招聘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余姚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余人社〔2018〕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余姚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认定申请表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 月 日
附件: 余姚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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