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巷1-8号陈赛云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上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6月5日 |
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安置区许梅春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巷1-8号,根据该建筑于1993年5月4日取得的《房屋拆迁合同书》和1995年10月11日取得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以及1991年10月19日的《小法溪大坝新村建房若干规定》显示,许梅春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63平方米,建筑最高4层,底层3.4米,二层3.2米,三层3.2米,四层3米。现根据杭州上城区地产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显示,实测用地面积64.87平方米,建筑面积204.06平方米。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我单位,许梅春在福溪街道桥南安置区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同意移民安置面积63.00平方米;根据《小法溪大坝新村建房若干规定》建设规模为地上四层。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宗地面积为64.87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地上层数四层,建筑面积204.06平方米。用地面积超1.87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经该局规划核实人员和审批局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和个人建房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与《小法溪大坝新村建房若干规定》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二楼层高超0.19米、三楼层高超0.30米,超合理误差。其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2、该户地上四层,建筑面积204.06平方米,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其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规定,属于尚可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许梅春于1995年2月22日去世,其财产性权益由其女儿陈赛云继承。
在本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专业认定,并出具了房屋评估报告,报告显示:1、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巷1-8号陈赛云房二层、三层超高部分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