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司法局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四川-自贡-自流井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5月31日 |
建设快讯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确定,并经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贡市自流井区本级在四川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平台的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共42个,分别是:自贡市自流井区司法局、自贡市自流井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自贡市自流井区商务局、自贡市自流井区教育和体育局、自贡市自流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贡市自流井区应急管理局、自贡市自流井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自贡市自流井区残疾人联合会、自贡市自流井区农业农村局、自贡市自流井区发展和改革局、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贡市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贡市自流井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贡市自流井区档案局、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运输局、自贡市自流井区卫生健康局、自贡市自流井区民政局、自贡市自流井区医疗保障局、自贡市自流井区水务局、自贡市自流井区科技经信局、自贡市自流井区新闻出版局、自贡市自流井区审计局、自贡市自流井区民族宗教局、自贡市自流井区财政局、自贡市自流井区金融工作局、自贡市自流井区统计局、自贡市自流井区委办机要保密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自流井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自贡市自流井区生态环境局、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流井区大队、国家税务总局自流井区分局、自贡市自流井区消防救援大队;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新街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五星街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郭街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东兴寺街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舒坪办事处综合执法中队、自贡市自流井区荣边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中队、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中队、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中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共2个,分别是:自贡市自流井区社会事业保险局、自贡市自流井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受委托组织共14个,分别是:自贡市自流井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自贡市自流井区劳动监察大队、自贡市自流井区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自贡市自流井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自贡市绿化工程队、自贡市自流井区园林管理所、自贡市自流井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贡市自流井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贡市自流井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自贡市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贡市自流井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自贡市自流井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贡市自流井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贡市自流井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相关要求
(一)以上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垂直管理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确认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自贡市自流井区司法局
2023年5月3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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