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周岁以下儿童禁代言广告 市场监管局查处一相关案件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3年5月26日 |
记者 董莹 通讯员 蒋誉
日前,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我市某篮球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培训机构涉嫌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
经查,该培训机构为扩大宣传,从2022年10月开始,将其机构内3名优秀学员作为广告代言人,并将其照片分别制作成张贴式广告予以发布,广告上附有“优秀学员代言人”等内容,上述3名学员均未满10周岁。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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