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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海县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宁海县 发布日期: 2023年5月23日
建设快讯正文

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有关规定,现将宁海县2023年6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申请期为2023年6月的前5个工作日(6月1日至6月7日)。

二、申请条件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十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一)医疗机构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零售药店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申请表》和《评估表》需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在6月1日8:30至6月7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向宁海县医保中心通过邮箱(地址见附件3)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详见附件4。宁海县医保中心将于6月7日17:00前,与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联系确认是否受理申请,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未接到确认电话,请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5)。

(三)各类医疗机构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四)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6。

(五)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详见附件7。

(六)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8。

附件:附件1:《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 法》(甬医保发〔2021〕52号).pdf

附件2:《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pdf

附件3:宁海县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箱.docx

附件4: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docx

附件5: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说明.zip

附件6: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rar

附件7: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zip

附件8: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zip

宁海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5月2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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