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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温州市龙湾区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3年5月23日
建设快讯正文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温州市龙湾区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6月21日之前反馈至龙湾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 0577- 86966876,电子邮箱:1907711619@qq.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3日

温州市龙湾区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施工取用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温州市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试行)》和龙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温州市龙湾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取水时间不超过三年且总取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许可申请)建设项目施工申请取水的,可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四条(水量核定)审批机关以行业用水定额作为主要依据核定取水量,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

有桩基施工的建设项目,还需考虑桩基施工用水,桩基施工用水应不小于桩基方量的2倍。

第五条(取水设施)取水单位应合理设置沉砂池、蓄水池、雨水管网等取用水和节水设施,做好水资源重复利用。

第六条(取水许可批复)审批机关在受理取水申请后,当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符合本办法的施工自备取水以出具批复文件为准,不再另行申领取水许可证。批复内容应包含取用水和节水设施布设要求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取水许可信息。

批复到期后,取水单位如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第七条(水资源费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工程量确定取水量一次性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用水监管)建设项目施工取水许可周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取水、用水、节水设施定期监督检查,1年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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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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