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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富阳市 发布日期: 2023年5月10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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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负责人:石连忠 住所:杭州市建国北路799号

受委托人: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富阳分局

负责人:陆国民住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江连街27号B座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将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行使的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富阳分局行使。

一、委托权限

受委托人对富阳区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医疗保障行政检查

1.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医疗救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医疗保障行政处罚

杭州市医疗保障领域所承担的行政处罚事项。以《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上明确的事项为准,详见附件。

(三)其他医疗保障执法事项

与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执法事项,包括举报投诉的受理、反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系统的操作、维护;与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理、结果公开、案件抄告、案件移送等相关工作。

三、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及时制止和纠正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人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3.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委托人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受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受委托人以自身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人自行承担。

2.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要求,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规范制作案卷文书。

3.自觉接受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的案件,应及时报委托人及相关部门备案。

4.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行政执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复杂执法事项和相关执法报表。

四、委托执法期限

委托协议自2023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方无法继续委托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人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委托人提供一枚“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专用章”交给受委托人,用于办理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使用。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六、医疗保障行政处罚事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1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定点医药机构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以及其他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违法行为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3

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4

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5

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6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9

定点医药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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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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