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3年5月9日 |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文件,现就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价格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ー、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经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标准执行。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装设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由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和托育机构一起,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应执行的水电气用量,并及时将居民类价格传导到相关托育机构。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涉及建筑区划红线以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线路设施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安装到位,不得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四、托育机构凭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向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申请办理。涉及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由托育机构和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联合申请。经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现场勘查属实后,于上述用户申请次月起执行。如托育机构经营场所变更,需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重新申请办理。
五、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告知,指导所在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和动态管理工作,并跟踪政策执行情况。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
articlecontent正文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