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处罚!判刑!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 | 发布日期: | 2023年4月20日 |
记者 韦敏航
近日,我市的陈某因非法储存危化品百余吨且屡罚不改,触犯危险作业罪被依法逮捕,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据悉,这是金华市范围内首个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实刑的案例。
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蒋瑶律师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新增了“危险作业罪”罪名,这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危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16项罪名,将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红线”标准提升,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若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隐患整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类,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40%、60%、80%、10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蒋瑶律师提醒,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切记安全生产法及刑法的追责红线,增强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感,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编辑:严格格
二审:董之震
终审:陈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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