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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热点问题汇编(四)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3年4月17日
建设快讯正文

1.问:我单位购买了二手房,什么时候开始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问:我们公司租入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有图片或附件等请到网址中查看或下载http://www.zjwy.gov.cn/art/2023/4/17/art_1229184764_59288566.html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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