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余姚市科技创新项目(工业类)中期自查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3年3月21日 |
| 索引号: | 002972719/2023-59713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科技 | 发布日期: | 2023-03-2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科技局 |
| 关于开展2023年余姚市科技创新项目(工业类)中期自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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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规范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程序,根据《余姚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余科〔2022〕35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余姚市科技创新项目(工业类)中期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已立项、未到期的余姚市科技创新项目(项目名单详见附表)。 二、检查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登录“余姚科技创新数字导航”(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yy/Public/Index.html),点击“登录”按钮,通过左侧栏目选择“我的待办-中期待办”路径,按要求于4月14日前在线填报《余姚市科技创新项目年度自查表》。 三、其他要求 1、本次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自查工作,将作为结转经费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于无特别原因不按期填报项目自查内容的,将不予拨付后续财政科技经费;对于未按要求填报或填报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暂缓拨付后续财政科技经费;对于存在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相关情况将录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2、根据《余姚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余科〔2022〕35号)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前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不超过规定完成日期后一年。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新科 钟秀锋 62706198 附表: 余姚市科技创新项目(工业类)中期自查企业名单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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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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