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龙湾区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3月6日 |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制定《龙湾区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意见征求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3月13日下午17:3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叶俊榜86962062 13957781250)
附件:《龙湾区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3年3月6日
附件:
龙湾区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畜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在年初上报本年度免疫计划的养殖场(户)。
2、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场所,配备与免疫服务相匹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现有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村级防疫员、大型养殖企业、兽药经营企业等组建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与相关的部门或街道签定包干服务责任书 。
(二)实施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我区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委托第三方集中免疫的狂犬、鸡新城疫中等毒力疫苗纳入“强制免疫”管理,疫苗由区级采购、发放。后续根据省级部门定期评估及龙湾区畜禽养殖实际,强制免疫实施病种和畜种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场向市场自行采购。
2.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区统一或自行在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补贴金额
1、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浙江省2021-2022年度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浙里办”手机APP登陆“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疫苗数量,实行疫苗全额补助,免疫服务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四)补助流程
规模场补助资金可实行半年度结算,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疫苗)补助资金可通过提前预拨付方式。各街道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进行初审,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抄报区财政局。
另部分如狂犬病、鸡新城疫等未明确补助标准的疫苗免疫一般由街道购买服务形式包干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宠物诊所。
为积极鼓励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经区、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相关疫病监测净化的场,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并享受相应免疫补贴。
三、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全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具体承担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疫苗使用数核定,组织疫病监测等工作,开展补助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免疫经费预算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做好养殖场户、第三方主体申报、数据等初核工作。
(二)加强监管工作。一是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实施主体每年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检,每场点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30份;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二是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街道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三是强化补助资金管理。各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补助资金仅限于本辖区内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主体在区外饲养的畜禽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附件:1.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2023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附件1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 疫苗品种 |
口蹄疫 |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猪瘟 | 猪瘟活疫苗(脾淋源、细胞源、兔源、传代细胞源) |
小反刍兽疫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附件2
2023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序号 | 疫苗名称 | 省级中标价格 | 畜种 |
1 |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生猪 |
2 |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 1.44元/毫升 | 生猪 |
3 | 猪瘟活疫苗 | 0.36元/头份 | 生猪 |
5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0.30元/毫升 | 禽 |
6 | 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羊 |
7 | 小反刍兽疫疫苗 | 0.40元/毫升 | 羊 |
8 | 牛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80元/头份 | 牛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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