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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21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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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3〕21号

当事人:广西吉泰烟花炮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200513644J

住所:容县黎村镇黎村花果山

法定代表人:李承林

身份证号码:***

根据《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成品油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玉市监办函〔2022〕91号)要求,2022年10月13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检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容县响亮日用品店销售的开门红开门红(爆竹)〔型号规格1500头/封,等级:C级,生产单位:广西吉泰烟花炮竹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2022-04-08(外包装箱标识)〕监督抽查。抽检检验结论:该产品本次抽查不合格。2022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编号:Q22-T0159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YLJD005-2)。该开门红开门红(爆竹)标称生产单位为广西吉泰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广西吉泰烟花炮竹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开门红开门红(爆竹)。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承林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2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1990年11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11月2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住所容县黎村镇黎村花果山从事C级爆竹类、C级组合烟花类生产销售。2022年4月8日当事人在其公司生产车间生产型号规格1500头/封,等级:C级,生产日期:2022-04-08,执行标准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的开门红开门红(爆竹)15件,每件5盘,共75盘。生产成本每盘31元,销售价每盘39元。同年4月份当事人通过容县储安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开门红开门红(爆竹)30盘给被抽检单位容县响亮日用品店。2022年10月13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检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容县响亮日用品店销售的开门红开门红(爆竹)〔型号规格1500头/封,等级:C级,生产单位:广西吉泰烟花炮竹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2022-04-08(外包装箱标识)〕监督抽查。抽检检验结论:该产品本次抽查不合格。我局收到上述开门红开门红(爆竹)的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开门红开门红(爆竹)的《检验报告》(编号:Q22-T01591)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YLJD005-2),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此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有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复检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当事人于当天收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至2023年2月8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至2023年1月5日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开门红开门红(爆竹)75盘已全部销售出去,获取违法所得600元。以上开门红开门红(爆竹)货值金额29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承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开门红开门红(爆竹)的事实;

3.对法定代表人李承林的询问笔录2份,容县储安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入库单(单据编号:JH-2022-04-08-242)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开门红开门红(爆竹)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4.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开门红开门红(爆竹)的事实;

5.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部门委托抽样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开门红开门红(爆竹)进行抽样的事实;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Q22-T01591)1份,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YLJD005-2)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开门红开门红(爆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2023年2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3〕17-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开门红开门红(爆竹)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该案调查处理,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有收到涉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开门红开门红(爆竹)相关投诉,违法行为轻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开门红开门红(爆竹),并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二、罚款292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5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执法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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