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十六)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浦江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1月28日 |
以下孙素红等3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1月28日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 1 | 吴施倩 | 3307261994****2325 | 2022年11月24日16时20分,吴施倩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仙华街道七石线(七里-石宕)0公里500米东庄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吴施倩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 2 | 孙素红 | 4103811970****6020 | 2022年11月30日17时7分,孙素红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星碧大道与宏业大道交叉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3 | 郭双国 | 5225261997****0431 | 2022年12月10日23时10分,违法行为人郭双国驾驶一辆号牌为浙BA268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210省道73公里300米路段处,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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