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金“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2年10月19日 |
不久前,离退休还有一年的市民蒋女士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主动要求公司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去办理了失业金申领手续。当县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属于违规领取失业金责令限期退款时,蒋女士一脸懵:“社会保险费缴了这么多年,从来没领过失业金,现在就要离退休了,再不去申领失业金不就过期了吗?那怎样才能合法合规申领呢?”
县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蒋女士,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尤其是第二项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最为重要,也是判断是否违规领取失业金的核心依据。
而蒋女士在未中断就业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停保,公司也考虑多方因素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停缴社保,配合蒋女士办理失业金申领,这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
据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辞退、开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而劳动者方自愿离职、辞职的则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县人力社保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基金事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必须依法守护好。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处骗取失业保险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大家要以诚信为本,按照实际情况规范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切勿弄巧成拙、违反法律规定。(记者 金旭 通讯员 柳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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