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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市监处罚〔2022〕234号)

所在地区: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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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扶绥县越妹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421MA5P1PL22K?

住所(住址):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爱芬

身份证件号码:452128************

联系方式:137********?

联系地址:扶绥县新宁镇*******

2022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109号的扶绥县越妹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并在该店负责人李爱芬的陪同下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店内有两名工作人员在上班,该店墙壁上张贴有《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在该店自制饮品操作区的储存柜内发现有1瓶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21/07/08,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kg,生产商:湖北多客多食品有限公司),该瓶食品原料已经开封使用,经该店负责人李爱芬称重,剩余量为1.86kg。由于该瓶食品原料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1瓶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扶市监强制〔2022〕CY4号)和《财物清单》(扶市监财清〔2022〕CY4号),该店负责人李爱芬签收相关文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即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进行了案源登记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9月16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决定对扣押的涉案财物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经调查,扶绥县越妹小吃店被我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是由该店工作人员陈**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网络平台下单购买的,进货价为**元/瓶,购买了1瓶。平时该店的工作人员是从店里的储存柜内拿食品原料来加工配制饮品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该店使用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作为食品原料用来制作果茶类的“葡萄柠檬茶”还有奶类的“葡萄冻冻”,根据现场拍照的价目表显示,该店果茶类的“葡萄柠檬茶”售价为15元/杯,奶类的“葡萄冻冻”售价为15元/杯。该店自制饮品操作区的储存柜主要是用于存放平时制作饮品的各种食品原料,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与合格食品原料混放在储存柜中,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店储存柜内只有这瓶超过保质期的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也已经开封,该瓶食品放在储存柜最外面,开储存柜的门后伸手即可拿到。因该店无法提供日常销售记录,无法确定是否使用了过期的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作为食品原料制作饮品给顾客。在案件询问调查过程中,该店工作人员供述,该店平时都是销售水果捞和现榨果汁,很少销售配置的饮品。被我局扣押的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于2021年7月28日下单购买,到货之后就开封使用,使用该瓶食品原料用来试着制作葡萄柠檬茶和葡萄冻冻。一杯葡萄柠檬茶加入30g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葡萄冻冻则加入适量,没有明确加入量,该店试做了葡萄柠檬茶和葡萄冻冻3次,都是给自己试吃,没有销售出去,之后也没有顾客购买使用该瓶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所以也没有再使用,导致该瓶食品原料过期后没有及时清理。

案件承办人员认为,涉案的过期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购进时净含量为2kg,被扣押时所称毛重剩余量为1.86kg,使用量为约为140g,使用的量140g跟该店工作人员供述的试着制作了3次及每种产品加入的量对比后可认定是合理的。并且在无法对该店是否使用了过期的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作为食品原料制作饮品销售给顾客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按照行政处罚公正、公平原则,存疑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处理区发现过期食品如何处理?”的答复“1.在餐饮单位食品处理区发现过期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超过保质期后,虽在食品处理区但未使用及无使用可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定性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质期食品,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如果餐饮单位店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理,具体还有看实际情形,看饭店是否销售。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调查重点是是否使用和是否销售。”,故在该店食品处理区发现过期的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属于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按食品原料进货价计,共计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店负责人李爱芬提供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的事实;

2.该店经营者李爱芬、员工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李爱芬、陈**个人身份的事实;

3.该店负责人李爱芬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扶市监强制〔2022〕CY4号)和《财物清单》(扶市监财清〔2022〕CY4号)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扶绥县越妹小吃店储存柜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1瓶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询问笔录》2份,证明我局2022年8月19日检查扶绥县越妹小吃店时发现该店储存柜内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以及该瓶食品原料的进货来源、进货价、采购用途等的事实。

5.该店负责人李爱芬确认的检查现场所摄相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在扶绥县越妹小吃店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储存柜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黑加仑果味饮料浓浆并实施行政强制扣押的事实。

6.2022年9月16日,该店负责人李爱芬签字确认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扶市监延强〔2022〕CY4号)及其《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

2022年9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市监罚告﹝2022﹞23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市监罚告﹝2022﹞234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在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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