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婚内所购期房,离婚后是否能起诉要求法院确权?
| 所在地区: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22年10月18日 |
近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请求依法确认离婚协议书有效以及其中约定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原告苏某与前夫周某于201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3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当时对子女和购买的房产进行了约定,约定将两人婚内所购买的房屋归苏某所有。后因名字变更需要对房屋进行确权,苏某便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有效以及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发现该房屋为期房,未办理房产证也并未交房。因此,法院认为房产证是权利人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无法对无房产证的房屋进行确权。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当事人虽已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证明其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无法对该房屋进行确权,便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毛炎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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