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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商务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龙湾区数贸港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0日
建设快讯正文

臻龙集团,蒲州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温州(龙湾)新型数字贸易港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温龙政办发〔2021〕1号)精神,经研究,为做好2022年度龙湾区数贸港政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发给你们,请各街道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发动辖区企业申报。

一、申报项目

鼓励引进国内电商龙头企业奖励、鼓励引进跨境电商企业奖励、国际物流费用补助、直播(MCN)机构培育企业奖励、跨境电商培育企业奖励等13个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应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已经实施。符合相关条件享受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应是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龙湾)新型数字贸易港(红连跨贸园(文会路9号)、原绿森数字产业园(文会路19号,原引入企业)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属于两个园区的负面清单企业不受该奖励政策支持。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在2022年10月31日前,登录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网址:http://reward.wenzhou.gov.cn),在线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表,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在一个PDF格式文件上传(见附件,并按附件中申报材料对应的顺序提交),原件彩色扫描,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外文的申报材料需一并上传加盖翻译社公章的中文翻译文本。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

(四)申报本政策的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及同级其他部门奖补的,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要真实、合法、完整、清晰。申报单位对申报信息、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伪造材料、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查处,追缴相应的奖补资金,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其他事项

有关政策条款的具体材料要求,请查看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申报指南。

联系电话:龙湾区商务发展中心86969531

附件:2022年度龙湾区数贸港政策项目清单

温州市龙湾区商务局

2022年10月10日

温州市龙湾区商务局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印发

附件:

2022年度龙湾区数贸港政策项目清单

一、引进国内电商龙头企业补助

(一)申报对象:对引进的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国内电商企业。

(二)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1.平台主页截图;

2.平台经营者资质截图;

3.企业租赁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

4.证明B2C/B2B网络交易额有效凭证:包括汇总清单、证明年度交易额的系统截图、年度网上资金交易流水等;

5.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地址变更证明资料。

二、鼓励引进跨境电商企业补助

(一)申报对象:对引进的跨境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1.企业年度跨境电子商务(9710、9810、9610、1210)出口报关单;

2.企业租赁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

3.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地址变更证明资料。

三、国际物流费用补助

(一)申报对象: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二)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1.企业年度跨境电子商务(9710、9810、9610、1210)出口报关单;

2.使用的龙湾区物流快递企业年度国际物流费用、发票、支付凭证和快递明细。

四、跨境电商海外仓使用补助

(一)申报对象:使用在海关备案的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

(二)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1.在海关备案的海外仓证明资料;

2.企业使用海外仓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

3.企业年度跨境电子商务(9710、9810、9610、1210)出口报关单。

五、企业数字化系统展厅建设补助

(一)申报对象:开展数字化系统展厅建设的企业。

(二)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1.企业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需标明展厅面积);

2.企业开展数字化系统开发合同、装修合同、硬件购买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

3.企业数字化系统功能清单和展示照片。

六、跨境电商培育企业奖励

(一)申报对象:开展跨境电商孵化机构。

(二)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1.企业孵化培育合作协议;

2.培育企业跨境电子商务(9710、9810、9610、1210)出口报关单;

3.培育企业跨境电商店铺设立时间证明。

七、全国知名平台入驻奖励

(一)申报对象:速卖通、shopee、ebay、美团等全国知名平台。

(二)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1.认定文件;

2.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

3.装修合同、支付凭证、装修发票、装修清单等证明资料。

八、市级数字贸易产业协会入驻奖励

(一)申报对象:市级网络经济协会、外贸协会、跨境电商协会等数字贸易产业协会。

(二)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

3.申请装修补助还需要提供:装修合同、支付凭证、装修发票、装修清单等证明资料。

九、数字贸易类活动场地补助

(一)申报对象:举办各类数字贸易类活动的数贸港园区。

(二)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1.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主办单位数字贸易类活动举办文件;

2.活动现场照片和签到表;

3.商务部门备案文件。

十、数字贸易商务活动补助

(一)申报对象:在数贸港园区内开展资源对接会、直播活动、论坛、比赛等各类经区政府认定的商务活动的企业。

(二)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1.商务活动认定文件和国家级、省级、市级主办单位活动举办文件;

2.活动现场照片、签到表等证明材料;

3.活动有关合同、支付凭证、支付发票等证明资料;

十一、数字生活新服务企业投资补助

(一)申报对象:数字生活新服务企业。

(二)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1.数字生活新服务认定文件;

2.企业投资合同和投资具体清单;

3.企业投资支付凭证和费用发票;

4.企业投资的硬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证明资料。

十二、直播(MCN)机构培育企业奖励

(一)申报对象:开展企业孵化培育的直播(MCN)机构。

(二)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1.企业培育合作协议;

2.培育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税务部门盖章);

3.培育企业直播网络交易有效凭证。

十三、直播机构奖励

(一)申报对象:设立面积在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且纳税销售在500万元以上的直播基地、MCN机构。

(二)需上传的申报材料:

1.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税务部门盖章);

2.平台主页截图;

3.平台经营者资质截图;

4.证明B2C/B2B网络交易额有效凭证:包括汇总清单、证明年度交易额的系统截图、年度网上资金交易流水等。

5.企业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和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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