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南昌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所在地区: | 江西-南昌-南昌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9月23日 |
为加强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根据《《南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和《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等有关规定,草拟了《南昌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9月23日至10月22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红谷滩区新府路118号3楼3059室(邮编33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南昌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邮件将意见发至2048216211@qq.com,联系人:周冬忠,电话0791-83883781。
附件:1.南昌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南昌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成品粮(以下简称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根据《南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和《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成品粮是由市政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本市(主城区)常住人口不少于15天口粮市场消费量建立,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其纳入市级储备粮总规模内。
市级储备成品粮储备品种原则上为普通大米(中晚籼米、粳米)、小麦粉、面条和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玉米油和调和油)。普通优质大米、小麦粉(面条)质量等级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同时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散装食用植物油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最低等级(含)以上标准。包装食用植物油或调和油,质量等级应符合国家一级质量标准,同时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具体品种每年年初由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备案。
第三条 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市级储备成品粮承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代轮换企业指市级储备成品粮实物存放于市级储备成品粮承储库点仓库内,由市级储备成品粮承储库点进行日常管理,代轮换企业负责轮换,并由市级储备成品粮承储库点按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代轮换费用。
第二章 计 划
第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成品粮收储计划,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规定的时限内督促承储库点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第六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依据市级储备成品粮收储计划,向承储库点开具入库通知书,并须标明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等级等。承储库点应当根据入库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任务。
第七条 承储库点收储计划需进行调整的,由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入库成本价格参照市场平均价每年重新核定。
第三章 储 存
第九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承储库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南昌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认真执行《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修订)》,并按照承储合同履行责任,服从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市级储备成品粮的管理。
(二)具备承担市级储备粮任务的承储资格,属于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市级粮食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三)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储备成品粮储存计划的1.2倍,符合国家成品粮仓库建设标准,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仓(罐)周边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具备消防应急电源,且安全生产措施齐全。
(四)企业信用良好,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情况稳定,近三年无失信违法违规记录。
(五)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粮食流通各类报表。
第十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依据《南昌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库点。
第十一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承储计划,与承储库点签订承储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分别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常储常新,入库的市级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常规保管情况下,大米、小麦粉储存期限不超过3个月,食用植物油不超过12个月。所有市级储备成品粮必须在保质期内,且必须无虫害、无霉变,粮情稳定,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库存管理应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或仓内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储存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应实行专仓低温存放,仓房必须悬挂“市级储备成品粮”标牌,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不得以成品粮储备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和清偿债务。同时还应在仓房显著位置悬挂“粮食权属告知牌”,内容包括:粮权归属、数量、管理单位和代轮换企业名称等权属告知说明。
市级储备成品粮一般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做到包装完好、码垛整齐、数量准确、便于清点。市级成品油以罐装为主,并安排一定比例的小包装。市级储备成品粮包装规格:大米为5-50kg包装、小麦粉为5-30kg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2.5-20L小包装。市级储备成品粮的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准确和其他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垛间设检查通道,垛间距不小于0.8米,同时满足日常检查需要,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市级储备成品粮专卡、日常检查情况记录簿、实物台账、分垛储存的成品粮应设置货位卡。
第十五条 储存市级储备成品粮的仓(罐)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符合储粮(油)功能要求。成品粮库要配备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市级储备成品粮进行处理。承储库点应定期对市级储备成品粮的仓(罐)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
第十六条 承储库点应加强对入库市级储备成品粮的质量管理,严格入库仓前把关,每批次入库的市级储备成品粮须随附质量检验报告。储存期间,每季度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市级储备成品粮进行随机抽样检验,严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作为市级储备成品粮。不符合国家质量等级、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粮不得入仓和进入口粮市场。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库点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实物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表相符,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承储库点应保存好相关账目,准确提供标准的原始凭据凭证,账目保留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对承储库点经营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对市级储备成品粮的质量、数量、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数量、质量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成品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市发改委,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十九条 承储库点应当建立市级储备成品粮统计账、财务账和实物台账,并将《市级储备成品粮实物台账》和《南昌市市级储备成品粮实物库存月报表》于每月底前报送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市储备粮管理单位每月5日前汇总报送市发改委。
市级储备成品粮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油统计,由承储库点按统计制度规定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实行企业自主轮换。承储企业按照“先补库后轮出”的原则执行,不设架空期。
市级罐装储备油轮换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原则上每年安排轮换储存总量的二分之一左右。
市级储备成品粮(籼米、小麦粉、面条)轮换周期不得过长,每3个月至少轮换一次,一年不少于四次。
市级储备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每年至少轮换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为减轻轮换风险,规避突发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承储库点应从建立储备实物之日起,主动完善财产保险机制。
第二十二条 承储库点不得因轮换和其他原因造成市级储备成品粮库存架空、空库。必须先轮入、再轮出。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成品粮库存量任何时点不得低于下达的储备规模。
第二十三条 代轮换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粮油加工或粮油贸易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二)具有与拟承担的代轮换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能力,代轮换数量不得超过企业月平均经营数量的70%。
(三)能够按要求登记账、卡、簿,依法依规如实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能够自觉接受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代轮换企业遴选采取社会公告、企业申报、资格初审、审核公示的方式进行:
(一)社会公告。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应通过市发改委官网向社会发布代轮换企业遴选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二)企业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意向企业应在公告告知时限内向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申请并按公告要求递交申请资料。
(三)资格初审。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对意向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现场走访查验的方式核实申请企业仓容、加工等代轮换能力情况,初审结果上报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审核。
(四)审核公示。经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后的企业入选当期市级储备成品粮代轮换企业。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根据遴选结果与企业签订代轮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须明确代轮换市级储备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管理要求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 代轮换企业不得将代轮换任务转包他人或其他企业,不得将市级储备成品粮用作担保、清偿债务和其它用途。
第二十七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对代轮换企业的经营状况、日常管理情况、品质指标合格率、轮换任务完成情况等按年度进行综合考评和资质复核,不合格的企业予以取消。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所需资金由市储备粮管理单位统一向农发行贷款,按“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实行贷款管理,保管费用(含轮换)、利息由市发改委进行审核,再报市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拨付。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的保管费(含轮换费)、利息、价差补贴(动用时)等费用由市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利息按库存成本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其保管(含轮换)等费用实行定额包干。
第六章 动用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的动用按照《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修订)》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指导承储库点及时组织或配合做好装卸、运输、配送等工作,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动、出得快、供得上”,并负责安排成品粮动用时所需车辆。
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发生的价差损失、相关费用和利润,由市发改委联合市财政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拨付或上缴。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成品粮动用命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强化市级储备成品粮行政监管,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承储库点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储备粮管理单位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市级储备成品粮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市级储备成品粮监督检查机制,对承储库点基本情况、储备成品粮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每月核实库存数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库点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成品粮承储库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洪府发〔2022〕16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粮食局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粮字〔2012〕7号)和《南昌市市级小包装储备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粮调字〔2013〕6号)同时废止。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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