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综执〔2022〕14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司法局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四)
| 所在地区: | 浙江-嘉兴-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9月29日 |
嘉综执〔2022〕14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司法局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四)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第九条的规定,现就我市划转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转实施范围
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发展改革、经信、教育、民宗、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建设、水利、林业、气象等12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事项(见附件)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具体为:
(一)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7项,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划出);
(二)依照发展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发展改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15项,从发展,改革部门划出);
(三)依照经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经信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1项,从经济与信息化部门划出)
(四)依照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15项,从教育部门划出);
(五)依照民宗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民宗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17项,从民族宗教部门划出);
(六)依照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68项,从民政部门划出);
(七)依照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60项,从财政部门划出);
(八)依照人力社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人力社保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85项,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划出)
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156项,从建设部门划出);
(十)依照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水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100项,从水利部门划出);
(十一)依照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76项,从自然资源部门划出);
(十二)依照气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气象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共9项,从气象部门划出)。
二、划转实施要求
(一)本公告划转事项超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嘉综执[2022]7号)划转事项范围的,自2022年10月1日起,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嘉综执[2022]7号)超出本次公告划转事项范围的,仍继续执行。
(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全部实行属地管(包括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
(三)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废、立、改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
(四)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区域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按照有关三定方案规定执行。
(五)行政处罚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处罚事项划转、监管责任不减”的要求,加强源头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继续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可以行使与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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