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商务局关于转发温州市商务局首发首秀、品牌首店、潮店网红店申报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9月23日 |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现将《温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第二轮市区新品首发首秀、品牌首店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温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市区潮店网红店遴选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材料
(一)首发首秀、品牌首店
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21〕61号)和《温州市首发首店经济实施细则(试行)》(温商务〔2022〕13号)认定标准,开展市区新品首发首秀、品牌首店申报,项目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8月31日时间内落地。具体包含以下条件:
1.新品首发首秀评定条件
(1)产品品牌为引领性品牌,美誉度高;
(2)产品国内首发地应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
(3)产品已经具备流通条件即将发售(新品发布时间距离发售时间不超过一个季度);
(4)产品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在同类市场具有明显的领先性和趋势代表性;
(5)活动产生一定区域影响力。
(6)按照新品首发首秀评价体系(附件1-4)进行评价,评价总分值达到60分以上,单个一级指标得分需超过对应分值的60%。
(7)未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失信名单。
2.品牌首店的评定条件
(1)品牌首店(含符合消费升级趋势的品牌高端店、品牌集合店等新业态)首次在温州开业,签订3年(含)以上入驻(租赁)协议或自持物业;非法人企业的品牌门店转为独立法人的,视为首店;
(2)品牌原则上已运营三年以上,美誉度高,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
(3)经营面积原则上大于或等于品牌同级别门店的平均水平。
(4)按照品牌首店评价体系(附件1-6)进行评价,评价总分值达到60分以上,单个一级指标得分需超过对应分值的60%。
(5)未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失信名单。
3.申报材料
市区新品首发首秀、品牌首店项目申请报告
(1)新品首发首秀
①温州市首发首秀评定申请表(附件1-3);
②温州市首发首秀评价指标佐证资料(附件1-4)。
(2)品牌首店
①温州市品牌首店评定申请表(附件1-5);
②温州市品牌首店评价指标佐证资料(附件1-6);
③门店与品牌企业的关系证明(投资人信息、隶属企业信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委托授权合同等方面资料);
④品牌企业与商业设施主体签订的租赁协议(加盖公章,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明。
(二)潮店网红店遴选
1.申报对象: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2021〕61号)和《温州市首发首店经济实施细则(试行)》(温商务〔2022〕13号)认定标准,开展市区潮店网红店遴选,需在2021年9月29日-2022年8月30日时间内落地,属于新增项目。具体包含以下条件:
(1)限上商贸企业在市区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的门店;
(2)未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失信名单。
2.申报材料:
(1)温州市潮店网红店遴选申请表(附件2-1);
(2)温州市潮店网红店遴选指标佐证资料(附件2-2);
(3)限上商贸企业纳统申报表。
二、报送时间及途径
请各申报企业于2022年9月28日下班前将纸质盖章版申报材料报至龙湾区商务局贸易市场科,电子版资料发至6188178@qq.com邮箱。
联系人:张振权,地址:龙湾区行政服务中心810室,电话:86960538。
附件1:关于开展第二轮市区新品首发首秀、品牌首店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温州市龙湾区商务局
2022年9月23日
articlecontent正文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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