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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心章程

所在地区: 浙江-台州-天台县 发布日期: 2022年9月16日
建设快讯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天台县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心。天台县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新墙材发展中心)住所为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行政大楼18楼。

第三条新墙材发展中心是经中共天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天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新墙材发展中心开办资金5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新墙材发展中心宗旨:按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六条新墙材发展中心业务范围: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与应用。

第七条 新墙材发展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新墙材发展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新墙材发展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天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权利:

(一)提出新墙材发展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新墙办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新墙材发展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新墙材发展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天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义务:

(一)支持新墙材发展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事,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新墙材发展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新墙材发展中心提供稳定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新墙材发展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新墙材发展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新墙材发展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新墙材发展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新墙材发展中心宗旨,维护新墙材发展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新墙材发展中心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党员纳入天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支部(以下简称局机关支部)有效管理,依托局机关支部开展党组织活动。局机关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党员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认真学习党内理论知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局机关党支部的决定,听取局机关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局机关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局机关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局机关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新墙材发展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局委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局机关支部内通报,听取局机关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局机关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新墙材发展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新墙材发展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新墙材发展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新墙材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新墙材发展中心建立全体职工会议制度,全体职工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新墙材发展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新墙材发展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全体职工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主任召集,超过半数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职工同意。全体职工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二十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新墙材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墙材发展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墙材发展中心实行独立预决算,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均由新墙材发展中心管理及实施,日常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五条新墙材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新墙材发展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新墙材发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新墙材发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新墙材发展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中心主任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天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共天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天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共天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新墙材发展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是新墙材发展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新墙材发展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新墙材发展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天台县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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