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从县江取水私用 一企业被罚2万元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 | 发布日期: | 2022年9月14日 |
记者 黄嘉婷 通讯员 郑小蓉 竺斐
本报讯 日前,宁波某劳务分包公司因未经批准擅自从县江取水的违法行为被区综合行政执法队锦屏中队查处,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主动缴纳了2万元罚款。
前不久,区综合行政执法队锦屏中队执法队员在桥西岸路巡查时,发现桥西岸路与大成路交叉口东北方向20米龙溪桥旁人行道处有一台电泵,一根水管从龙溪桥一直延伸至县江内。经询问了解及现场勘查后发现,宁波某劳务分包公司利用功率800瓦、取水能力每小时15立方米的电泵擅自从县江取用地表水,用于冷却施工钻孔机器,且现场未能出示相关取水许可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队员当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责令该公司立即将水管、电泵等取水设施撤除,并处罚款2万元。
执法队员提醒,城市河道不仅是城市景观,还承担着防洪、调节水文等功能,对河道的治理和保护尤为重要。市民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共同保护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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