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对农景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卫医罚〔2022〕11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扶绥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9月5日 |
被处罚人:农景文;性别:男;年龄:60岁;民族:壮族;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20310****;案发地址:扶绥县渠旧镇联街1号;户籍地址:扶绥县渠黎镇同福街122号;居住地址:扶绥县新宁镇思贤路60号;联系电话:133770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30日,在位于渠旧镇联街1号开展口腔科诊疗执业活动。现场先行登记保存诊疗药品器械一批(扶卫医证保决〔2022〕3号)作为行医证据;查实你为农民喜、甘兰、岑梅英、甘群红等12名患者提供口腔科诊疗服务,共收取诊疗费用9000.00元。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笔录1份2页;(二)农景文询问笔录1份2页;(三)患者岑梅英询问笔录1份2页;(四)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决〔2022〕3号)1份1页;(六)农景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七)农景文《广西个体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1页;(八)农景文《广西个体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1页;(九)收据原件1份12页;(十)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5页;(十一)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信息查询结论1份1页;(十二)公告(扶卫医告〔2022〕5号)1份1页;(十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处〔2022〕3号)1份1页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有关规定,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诊疗执业活动,予以没收违法行医所得人民币9000元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扶卫医证保决〔2022〕3号)的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9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至:扶绥县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农行扶绥县支行账户2004710104000326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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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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