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冒用他人营业执照案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富阳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9月6日 |
近日,富阳区市场监管局城东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春秋北路的一家“罗*小吃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使用其营业执照在美团平台注册的外卖店铺并非由该小吃店经营,实际经营者为吴某,当事人吴某冒用他人营业执照和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被处罚款10000元。
经查明:当事人吴某于2022年5月3日开始,冒用“罗*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平台上开设名为“喀**烤肉手抓饭(春秋北路店)”的店铺。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合计售出菜品千余份,货值两万多元。当事人在经营“喀**烤肉手抓饭(春秋北路店)”期间,向消费者发放了标注“喀**”“带图五星好评”“返3元”“店家微信扫码添加”等字样的小卡片,并对给予带图五星好评的消费者进行3元返现的奖励。
当事人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营业执照开设网店从事外卖经营,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并确保所提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之规定,构成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时提供不真实信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给在美团网上对其店铺带图五星好评的消费者返现3元,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的规定,构成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五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消费欺诈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下一步,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对网络餐饮平台的监管力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网络餐饮消费安全。
ZJEG_RSS.content.end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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