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散装水泥发展中心章程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天台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8月22日 |
建设快讯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
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
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
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天台县散装水泥发展中心。
天台县散装水泥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散发中心)住所为天台
县始丰街道玉龙路 1 号天台县行政中心 1839 室。
第三条 散发中心是经中共天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由
天台县商务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散发中心开办资金 5 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散发中心宗旨: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
第六条 散发中心业务范围: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
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散发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天台县商务局。
第八条 散发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天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散发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散发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
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
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天台县商务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散发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散发中心主任;
(三)审核(核准)散发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散发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天台县商务局的义务:
(一)支持散发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
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散发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
为;
(二)为散发中心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
(三)维护散发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散发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
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
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散发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
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
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散发中心各项制度
规定;
(二)践行散发中心宗旨,维护散发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发展中心正式党员不足 3 人,无法单独成
立党支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党员纳入天台县商务局机关支
部(以下简称局机关支部)有效管理,依托局机关支部开展党组
织活动。局机关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
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
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
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局机关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局机关党支部的议事决
策机构。散装水泥发展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事项,必须经过局机关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
以适当方式在局机关支部内通报,听取局机关党支部的意见建议,
接受局机关党支部的监督。
党员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
民的利益,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认真学习
党内理论知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服从
局机关党支部的决定。
第十四条 散发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
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散发中心设主任 1 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
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辅助工作。
第十六条 散发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前征求散发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
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
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七条 散发中心主任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
和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完善散发中心主任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
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
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散发中心主任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
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散发中心主任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
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
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散发中心各群众组织依托举办单位设置,各群众组
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散发中心建立全体职工会议制度,全体职工会议
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
形式,散发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
散发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全体职工会议每年举行 1-2 次,由主任召集,
超过半数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职工同
意。全体职工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职工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工作的建议权;(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
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散发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散发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
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散发内容、
散发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
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
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散发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散发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
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散发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
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散发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散发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
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
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
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散发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散发中
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散发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
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散发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散发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
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
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核准(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
开。
第三十三条 散发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
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散发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
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散发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散发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散发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自行
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表决通过,
并报天台县商务局、中共天台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天台县商务局、中共天台县委编办
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散发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
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是散发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
规范。散发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
实施管理。散发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
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台县散装水泥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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