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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丨永嘉一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做这件事,被罚25000元?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永嘉县 发布日期: 2022年7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永嘉县通报1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金某某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案

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5日,根据《永嘉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节后复工复产执法检查计划》的要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冠力阀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不能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经查明,浙江冠力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中旬复工复产,截至2022年3月15日被永嘉县应急管理局查获,浙江冠力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查处理由及结果:鉴于当事人未履行1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所属企业从业人员为48人,其违法情形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一档处罚档次“一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1项未履行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1项以上2项以下未履行的;”,根据其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局决定对金某某作出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案例。

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安全教育培训能切实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希望各企业负责人能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走过场,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该局也将按照省厅、市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强化案例报送、案例宣传曝光等工作的落实。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www.yj.gov.cn/art/2022/7/28/art_1229262208_59075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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