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章程
| 所在地区: | 浙江-舟山-嵊泗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28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嵊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住所为嵊泗县菜园镇云龙路2号。
第三条社保中心是经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保中心开办资金39.97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社保中心宗旨: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工作。
第六条社保中心业务范围:社会保险业务咨询经办,社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社会保险稽核和内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保基金运行管理。
第七条社保中心举办单位为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社保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嵊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社保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社保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权利:
(一)提出社保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社保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副主任等;
(三)审查社保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社保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义务:
(一)支持社保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社保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社保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社保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社保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社保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社保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社保中心宗旨,维护社保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社保中心实行中共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社保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有关决定、指示。
(二)研究中心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具体工作任务。
(三)研究决定中心内部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解决重要业务问题。
(五)研究讨论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实行议题申报制度,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由各科室提出议题申请,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列入会议议题。
(二)议题准备。各科室提前准备会议所需材料。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论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成熟的意见和建议,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参会对象和列席人员,同时送达议题材料。列席人员为与议题相关科室人员。
(四)讨论决定。议题提出人对议题作汇报介绍,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与会人员就议题建议逐个表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心主任不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待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会议表决,以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形成会议决定。到会达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缺席会议的应提前请假,缺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表达,但表决时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讨论多项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决策结果公开。决策结果和部分过程,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同意通过后上交中共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审议。
第十四条中共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中共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社保中心股级及以下干部。
第十六条社保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本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稽核科)、综合受理科、参保登记科、审核计发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计划财务科等5个内设机构。
第二十条社保中心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纳入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统一管理,在中共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社保中心参公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社保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干部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党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社保中心所在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二十六条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社保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社保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社保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社保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社保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社保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社保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社保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社保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形成后,内部公示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社保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社保中心不得自行决定终止解散,需终止解散的,经嵊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社保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是社保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社保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社保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嵊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ZJEG_RSS.content.end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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