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区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方案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7月6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各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通告》(绍柯政发〔2022〕7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整合执法职责,完善执法体系,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以提升全区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按照合理合法、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通过明确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等形式。根据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划分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火灾防控基础,为服务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委托、规范实施。通过法定程序,依法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规范推进全区基层消防安全委托执法工作。
三、委托执法工作内容
1.受委托执法主体。各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单位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其中具有执法资格(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或者取得消防岗位资格证书(三级以上)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区消防救援大队派驻各委托单位1名辅助执法文员指导相关执法工作。
2.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消防救援机构列管对象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执法。
3.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第六十二条,对相关主体开展执法。具体委托执法事项详见附件。
行政处罚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进行改正。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及严重违法行为应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办理,涉及临时查封、停产停业的情形应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执法。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4.委托执法方式。委托协议书由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另行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并自签订之日起 5 日内报送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区司法局备案。
(三)委托执法程序
1、简易行政执法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5日内报区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2.一般行政执法程序。
立案。各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在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符合受委托执法范围的应及时填写《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自检查(或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立案。
告知。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审核,再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并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
听证。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告知书后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理。
处罚。自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日后当事人无异议的,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并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
自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后当事人未要求听证的,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并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结案。案件办结后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一个月内进行归档并汇总至区消防救援大队。
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各乡镇、街道要高重度重视,结合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加大消防行政执法监管力度,推进全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各乡镇(街道)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人员、办公场所和装备配备等问题,按实施步骤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实现我区委托执法全覆盖的目标。
2.完善执法保障。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人员到行政执法岗位,要求配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要求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定,确保执法人员合格、权限合法、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告知完整、公正公平。区司法局要对各乡镇、街道相关人员考取行政执法证予以支持。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制定消防安全委托执法实务操作手册,将消防安全委托执法工作的内容、环节、步骤、时限等程序化,做到现场有检查细则,审批有规范流程,处罚有裁量标准。
3.强化指导监督。区司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全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建立完善委托执法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委托执法工作纳入全区目标考核体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工作拖拉、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各乡镇(街道)纪检组织要加强对执法人员在实施委托执法过程中廉政行为的监督。
4.提升执法效能。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和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置与疏导相结合,努力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提高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促使企业主动消除消防安全问题和隐患,从而提升区域消防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2022年6月20日
公示时间7.7至7.18,联系人,蒋超,联系方式,18806825699
附件1 绍兴市柯桥区消委托执法事项目录
(共14项)
序号 | 法律条款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1 | 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
2 |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
3 |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
4 |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委托除沿城市道路外的行政处罚权限。 |
5 |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对火灾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
6 | 第六十一条 |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7 |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
8 | 第六十六条 |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 |
9 | 第六十六条 |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 |
10 | 第六十六条 |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 |
11 | 第六十六条 |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 |
《浙江省消防条例》 | |||
1 | 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 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 | |
2 | 第六十二条 | 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 | |
3 | 第六十二条 | 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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