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绿灯”!一企业职业卫生违法“竟”免于处罚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宁海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27日 |
“经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鉴于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经复查已整改到位,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2022年6月22日宁海县卫生健康局首次对某企业开启了“绿灯”,开出首张职业卫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期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一家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经复查后该企业已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该违法行为属于“首违免罚”情形,据此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在守好法律红线前提下,“首违免罚”是“以管代罚”的一种方式,通过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方式,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体现了执法“硬度”和“温度”的和谐统一,进一步优化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涉及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等各领域,共计十八项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情形界定清楚,避免“首违免罚”滥用。
相关知识:
适用“首违免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2.危害后果轻微;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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