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所在地区: | 广东-肇庆-鼎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5月31日 |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肇庆市高要区闽富新型墙体材料厂等5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局自2022年3月27日起连续三十日在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也没有作出陈诉、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吊销个人独资企业名单(2户)
(行政处罚决定2户)吊销个人独资企业名单 2022白土(1).xls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5月24日
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www.gaoyao.gov.cn/xwzx/gggs/content/post_2708490.html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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