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药品将有条件销售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2年6月2日 |
近日,根据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精神,我区将有条件放开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大类疫情监测药品。
即日起,顾客需持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或已采样证明购买“四类”药品。购买“四类”药品的顾客(含线上线下的代购人及实际用药人),需要在购药后24小时内再次完成一次核酸检测,逾期未完成的赋黄码。
我区鼓励零售药店积极参加“无疫单元”创建,提供现场核酸采样服务,为顾客购买“四类”药品提供便利。
与此同时,零售药店要加强疫情防控和销售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制度,从业人员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早晚两次体温监测、环境全面消杀和持续通风;必须张贴“场所码”,要求所有顾客进店前扫码核验,核验显示“72小时内未采样(灰色)”的顾客不得进入零售药店,并劝导就近进行核酸检测;顾客如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健康码、行程码异常等情况,零售药店应不予进店购药并劝导就医,同时报送给区、县(市)防疫部门。
此外,零售药店应认真查验购买“四类”药品顾客(包括代购人和实际用药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上传,确保“四类”药品销售信息可追溯;互联网平台(包括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小程序等)应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事前充分告知防疫政策,事中要求购买“四类”药品的顾客进行实名登记并承诺核酸检测符合购药条件,事后配合零售药店做好购买“四类”药品顾客信息的上传工作。
零售药店要做好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显著位置张贴最新防疫政策,在顾客购药前要充分告知购药后的核酸检测要求以及赋黄码规则;还要加快实现与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的自动对接,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确保购药信息登记上传及时、真实、有效。(杨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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