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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46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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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146号

当事人:容县六王镇唐宁油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PJKDP4U

住所(地址):***

经营者:唐宁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月19日,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对容县六王镇唐宁油坊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抽样基数为20kg的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上述批次花生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编号:SP202200061)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P202200061)。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为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2年3月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照片、经营者身份证,收集检验报告、抽样检验抽样单,对经营者询问等调查,现已调查完毕。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容县六王镇唐宁油坊使用物理压榨法制油工艺流程从事花生油生产经营活动。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从玉林市宏进批发市场购进800斤花生米作为生产原料,生产加工得花生油400斤。2022年3月4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花生油样品的过氧化值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35g/100g,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标准限值为≤0.25g/100g)。2022年2月18日,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编号为SP202200061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收到上述花生油的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花生油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2200061)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P202200061),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至2022年3月4日送达检验报告之日止,当事人已将涉案的400斤花生油全部销售出去。由于销售分散且没有记录台账,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照片、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C22450921767630128)、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编号:SP20220006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P202200061)及送达回证、现场笔录、现场提取的证据照片、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5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2022〕21-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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