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舟山-定海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5月24日 |
周国忠:
本局于2022年04月27日对你绿地违法停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于2022年04月25日09时10分起未按规定停车,将汽车(苏L444G2)停在舟山市定海区黄家碶路6号9幢三单元对面绿化带上,损坏了绿化,面积约4平方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三)在绿地内堆物、停车、摆摊设点、生火烧烤、采石取土、开垦种植、私搭乱建。”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2022年04月25日09时10分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现场勘验图1张,证明当事人绿地违法停车损坏绿化事实存在的现场情况。
2、2022年04月25日发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被本局责令停止绿地违法停车行为的事实。
3、2022年04月25日通过交警获取当事人姓名及电话号码。证明车辆所属。
4、2022年04月28日通过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综合执法保障大队获取当事人身份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送达地址。
5、2022年04月27日15时40分制作的复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绿地违法停车的行为。
根据《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你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将车子驶离,对绿化带没有造成严重损害,故不要求你限期恢复原状,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对本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你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局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西大街44号 邮编:316000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580-8125696
舟山市定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2022年05月0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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