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5月13日 |
| 索引号: | 734276233/2022-66956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日期: | 2022-05-1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农业农村局 |
| 华*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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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农(宅)罚〔2021〕4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华*花 执法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余姚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4-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户)在无法提供合法享有***街道***一高***号主宅南首三间半平房所在地块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批准手续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权属材料的情况下,于2001年拆除两位五保户的住宅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相应地块集体土地建造三间半平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应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经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案审会议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退还位于***街道***一高***号主宅南首三间半平房所在地块非法占用的78.81平方米土地;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本决定送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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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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