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2年4月份)
| 所在地区: | 陕西-安康-汉滨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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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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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汉市监处罚〔2022〕09号 |
安康市汉滨区百姓邦酒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百姓邦酒坊 |
李辅根 |
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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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处罚〔2022〕22号 |
安康市汉滨区明代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明代烟酒商行 |
徐向猛 |
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于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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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汉市监处罚〔2022〕23号 |
安康万友水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安康万友水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 |
柯昌华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于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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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汉市监处罚〔2022〕26号 |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澜悦湾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陕西百家惠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澜悦湾店 |
甄美英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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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汉市监处罚〔2022〕27号 |
安康市高新区仁和康医药有限公司中渡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安康市高新区仁和康医药有限公司中渡分公司 |
王 琼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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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汉市监处罚〔2022〕25号 |
安康市朋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进站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安康市朋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
邹 涛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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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汉市监处罚〔2022〕28号 |
安康市天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安康市天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城南分公司 |
阮英珍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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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汉市监处罚〔2022〕30号 |
安康市汉滨区大众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安康市汉滨区大众医药有限公司 |
徐 锐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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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汉市监处罚〔2022〕29号 |
安康市平康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晏家坡店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安康市平康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晏家坡店分公司 |
张 萍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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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汉市监处罚〔2022〕 16号 |
汉滨区欢欢烟酒批发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汉滨区欢欢烟酒批发部 |
汪述丽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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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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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汉滨市监处罚〔2022〕 19号 |
陈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陈 娥 |
陈 娥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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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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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汉滨市监处罚〔2022〕 24号 |
吉河镇登云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吉河镇登云商店 |
胡登云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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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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