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应急管理局三举措迅速加强剧毒化学品备案、监管工作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江北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4月25日 |
为充分吸取余姚市吉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中毒和窒息事故教训,加强我区剧毒化学品备案工作,根据“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备案”权限,江北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对全区涉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进行排查,共督促3家企业查漏补缺、及时备案,提醒1家母公司在北仑、在江北有储存点的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形成合力、认真排查。我局积极采取应急与公安“部门+部门”、局本级与街(镇)“上+下”联合、许可审批系统与现场排摸“线上+线下”等方式,发现全区有4家企业涉及剧毒化学品储存情况,掌握了第一手线索。
二是耐心宣传、督促备案。排查中,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各企业负责人和安管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以此督促相关企业合法经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三是依法监管、严厉处罚。对排查中发现的某有限公司储存有剧毒品叠氮化钠100公斤未及时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行为,我局告知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拟立案调查,强化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下一步,我区将全力落实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彭佳学在全市建设平安宁波工作会上的要求,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大平安”理念,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紧扣“平安护航二十大、除险保安迎亚运”这一主线,以非常状态、用非常举措、尽非常担当,全力打好除险保安攻坚战,深入开展“基层治理提升年”行动,有效防范化解矛盾风险隐患,坚决维护安全和谐稳定,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江北,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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